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0-09 ????
化學物理風險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的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鑒定和分類。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種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物理危險鑒定是指根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確定化學燃燒、爆炸、腐蝕、燃燒、自反應和水反應的危險特征。
化學物理風險分類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或行業標準,評估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結果或相關數據,確定化學物理風險類別。
第四條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
(一)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但整體物理風險尚未確定;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未確定物理危險的化學品;
(三)以科研或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使用量超過1噸,物理風險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評估分類工作,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名單和免除物理危險評估分類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評估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風險的鑒定和分類。
第六條技術委員會負責仲裁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風險分類結果的評估和審查,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風險評估和分類信息管理體系,為化學品物理風險評估和分類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物理危險鑒定與分類
第七條評估機構應當科學、公正、誠實地開展評估工作,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八條進口單位(以下簡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識別,并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化學學品物理危險鑒定過程中,化學品單位不得隱瞞化學品危險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九條化學物理危險鑒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的化學品單位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申請表和有關文件,提供評估所需的樣品,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2)評估機構收到評估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和判斷。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有關的物理風險外,其他物理風險應在20個工作日內發布,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樣品應至少保存180天,相關檔案材料應至少保存5年。
第十條化學物理危險鑒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氣體、壓力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易燃氣體、氧化液體、氧化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等相關物理風險;
(二)蒸氣壓、自燃溫度等與化學危險分類有關的物理化學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
第十一條化學物理危險鑒定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及所用標準、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鑒定機構或者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三條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和其他物理危險數據編制化學品物理危險分類報告。
化學物理危險分類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險鑒定報告或其他相關數據及其來源;
(四)化學物理危險分類結果。
第十四條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化學品物理風險分類報告。登記中心應當對分類報告進行綜合評估,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化學品單位出具審計意見。
第十五條化學品單位對化學品物理風險分類的審計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六條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管理檔案,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等信息;
(二)已對化學品進行鑒定和分類的物理危險鑒定報告、分類報告和審計意見;
(三)化學品名稱、數量等信息未經鑒定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