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0-09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響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快速有效地處理生產安全事故〔2013〕制定本辦法,東莞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主要是屬地、分級責任、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工作計劃,是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大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一種或多種生產安全事故或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活動而制定的專項工作計劃。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制定的具體場所、設備或設施的應急處置措施。
編制第二章應急預案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法律法規、實際、有效的原則,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完善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分工明確,具體落實措施;
(五)具體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明確,適應其應急能力;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連。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組,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負責,吸收與應急預案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識別不同事故類型和特點的危險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和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事故風險預防和控制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根據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部門的實際情況,部門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轉讓、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結合組織管理制度、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建立應急預案制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反映自救互助和預處置的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多種風險,可能發生多種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規定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應急預案制度、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方洜I許可證代辦等。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規定應急指揮機構和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危險場所、設備、設施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措施和注意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單一,風險小,只能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當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以確保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應當與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連。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和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卡應規定重點崗位、人員應急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方便員工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