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0-09 ????
1.總則
1.各區、縣、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兩責,失職追究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黨政同責“四級五覆蓋”;按照“管理行業必須管理安全,管理業務必須管理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有效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1.2(信用系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的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和披露企業的違法行為信息,根據信用狀況進行分類、動態監督,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
1.3.各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設施的布局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規劃的要求。
1.4(油氣管道)各區、縣應將油氣管道、燃氣管道和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發展和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從源頭合理布局;加在役管道的清理和監督整改。各管道企業應確保安全生產投資,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設施檢查和隱患調查,設置泄漏預防、實時檢測系統和應急切斷設施,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預防和處置能力。
1.5(特定區域)位于本市科技創新中心的工業園區、大學和科研單位。如涉及危險化學品試劑的使用,鼓勵建設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由專業試劑公司運行和維護,危險化學品的統一配送和廢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及其廢物集中儲存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建設并履行有關程序。
1.6(隱患調查)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調查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調查,確定事故隱患水平和治理計劃,實施治理計劃,建立事故隱患調查管理信息檔案。確定為一級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的現狀,并及時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計劃。市、區、縣安全監督部門應當制定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年度監督治理計劃,促進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監督。
1.7(基本安全)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有效提高基本安全性。新建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設計設備自動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重點監督,重點監督危險化學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設備也應設計設備安全儀表系統。未經正式設計的在職化工設備,企業應委托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審查。
1.8(集中交易)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逐步進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平臺,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危險化學品委托儲運的,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銷售、儲運等相關信息實時輸入監管系統。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集中交易市場和入駐經營企業應嚴格劃分零售店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嚴禁混合倉儲和經營,嚴禁過度、超范圍、混合、包裝危險化學品。
1.9(固定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包括儲存設施、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篩選比較近年來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在滿足國家相關儲存、禁忌儲存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操作臺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應急預案準確有效,實現危險化學品定量、有序周轉、固定管理。
1.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許可證。使用量未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備案。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合格質的單位實施危險化學品配送,使用和儲存方法應當符合國家和市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并根據其行業和領域向衛生、計劃生育、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信息;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手冊的要求,在本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登錄物理化學特征、保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檢查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
1.11(運輸環節)非在本市注冊的外省市在滬經營(起止均在本市)的運輸企業,應當執行本市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備案手續的規定。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本市運輸時,應當GPS信號本市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區域、路段和時間段,信號接入交通運輸部國家重點運營車輛聯網聯控平臺。
1.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行防災防損。
1.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采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提高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
1.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二、全市禁止部分
《目錄》“全市禁止部分”全市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所列危險化學品。有關單位確實需要使用目錄“全市禁止部分”列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向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