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0-09 ????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經營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個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營業執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A、B。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乙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倉儲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營業場所儲存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
第二十八條(加油站、加氣站)
對于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油站應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對于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如果加油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的規定,且無法拆除,則應采用。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購銷劇毒化學品)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證明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規定記錄采購單位、采購人員的基本信息、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規定,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相應的資格。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擁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備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安全防護、環保、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輸能力、安全技術和設備要求的船舶,并配備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檢查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有適合運輸規模的專用停車場。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一級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場,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不得在市中心城市和新城內設立;已設立的,按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護送人員(以下簡稱運輸專業人員)應通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人員的,由更換單位向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