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10-13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銷售危險化學品。
本辦法不適用于民用炸藥、放射性材料、核能材料和城市燃氣的運行。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登記。未經營業執照或者工商登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營業執照分為A,B類別:取得A類營業執照的單位可以銷售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取得B類營業執照的單位只能銷售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A營業執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發證機關)頒發;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發證機關)批準頒發乙級營業執照。成品油營業執照納入A級營業執照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國家營業執照的審批和頒發。
省、市發證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執照的監督管理。
營業執照第二章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作業、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爆炸性危險場所安全條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標準;
(二)經營條件和儲存條件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年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人、經理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考核;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有應急救援計劃。
第七條申請營業執照的單位應當選擇合格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單位的經營狀況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估機構應當逐項評估申請營業執照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A類,B營業執照單位應當分別向省、市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復印件
(四)經營、倉儲場所、設施產權復印件或租賃證明;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專業培訓證書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并頒發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營業執照應當規定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事業單位住所(地址、營業地);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名稱及其他危險化學品類型;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證書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搬遷、倉儲場所或者擴大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提前申請營業執照。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并取得新的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營業執照有效期為三年。經營單位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營業執照,經審查合格后取得新證書。
第十四條發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變更營業執照。